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7年度,16號
TPDV,107,家聲抗,16,201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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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李冀興 

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史崇瑜律師
      張凱婷律師
抗 告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雪慧 
代 理 人 洪香琦 
抗 告 人 李瑞寧 
關 係 人 李祿銘 
上列抗告人因李冀興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
月8日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抗告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法定代理人陳雪慧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 、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立民,嗣 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雪慧,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相關資 訊在卷可按,茲因抗告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爰依職權命其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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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