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邱素枝
孫鵬傑
羅金梅
周淑清
李永恒
陳三雄
前列邱素枝、孫鵬傑、羅金梅、周淑清、李永恒、
陳三雄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康德律師
相 對 人 吳福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
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二行中關於106年度重訴字第「90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0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