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66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凰有限公司、張明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附表編號2之正確之票面金額?(由於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12月22日聲請狀所載金額(編號2)與系爭本票影本金
額不同,故有再為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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