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26號
TPDV,107,司,226,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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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文貴 
相 對 人 中華綠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君 
代 理 人 林衍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貳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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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綠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