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88號
TPDV,107,勞訴,88,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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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江志富 
 
被上訴人  新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94元
(343,178元+190,11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760元,非財產
權部分(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應徵第2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13,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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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