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江志富
被上訴人 新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94元
(343,178元+190,11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760元,非財產
權部分(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應徵第2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13,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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