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88號
TPDV,107,勞執,188,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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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廖悦伶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
相 對 人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8關於「廖悅伶」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悦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附表(即請求清冊 )編號8關於「廖悅伶」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按源於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第1頁之誤載),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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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