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正、郭長和、郭俊麟、王彰德、張階
得、邱鴻輝、林勝勇、鄭素如、游輝江、張淑女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
96,734元(計算式:8,792,433 元+76,204,301元=84,996,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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