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98號
TPDV,106,重訴,298,2019021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浩 
      李嘉幼 



      張傳育 
      黃旭宏 
      游淑英 




      張財銘 
      陳鄧國 
      林萩定 

      林韋霆 
      凃芳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林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各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應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附表,上訴人各應補繳二審裁判費金額一覽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