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9號
TPDV,106,重訴,179,2019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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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   告 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賀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偉甫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變更為楊偉甫, 嗣於107年12月30日判決後,原告於108年1月28日提起上訴 ,原告並於108年2月22日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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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