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9號
TPDV,106,重訴,179,2019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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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桃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至少肆拾捌億壹仟萬元,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至
少肆拾捌億壹仟萬元,又原告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相同,依前開規定,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捌億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
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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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