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陳貴貞
陳貴莙
陳冠學
被 上訴 人 陳泓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不服民國108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萬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