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羅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羅敔菁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遺產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