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702號
TPDV,106,訴,4702,2019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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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2號
原   告 夏震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辛惠娟 
      李惠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受告知人  王維淑
      沈徐卉妤即徐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羅筱茜律師
      王曼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向臺北市中山戶政事務所、臺灣 省私立仁濟院附設新莊仁濟院、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函詢而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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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