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58號
TPDV,106,訴,3358,2019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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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張亞中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游聖佳律師
      牟君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二)、第2.點│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二)、第2.點│
│倒數第14行起:「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倒數第14行起:「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
│給付違約金合計3,073,380元{計算式 │給付違約金合計307,380元{計算式: │
│:【三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三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
│數67日(26+30+11)=188,940元】 │67日(26+30+11)=188,940元】+ │
│+【四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四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
│數36日(25+11)=101,520元】+【 │36日(25+11)=101,520元】+【五 │




│五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6 │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6日 │
│日(6)=16,920元】=3,073,380元}│(6)=16,920元】=307,380元},…│
│,……,但有關違約金部分,原告所請│…,但有關違約金部分,原告所請求按│
│求按日以每月費用10%即2,820元予以 │日以每月費用10%即2,820元予以計算 │
│計算之違約金,合計3,073,380元,顯 │之違約金,合計307,380元,顯屬過高 │
│屬過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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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