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19號
TPDV,106,消,19,2019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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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告(即被上訴人)等不得再請求如
原審判決附表所示自105 年1 月31日以後之未到期金額。是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6,30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惟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保護
法第50條之訴訟,依同法第52條規定,僅須就其中標的價額60萬
元內之部分徵收裁判費,其餘部分則免繳裁判費,故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   (新臺幣)   │                │
├───────┼───────────┼────────────────┤
│上訴人起訴請求│   23,650,667元   │上訴人於原判決附表一「105 年10月│
│       │           │31日後本應支付-銀行之金額」欄位│
│       │           │所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微爾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
│       │           │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
│       │           │份有限公司、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各消│
│       │           │費者請求之金額,共計為23,650,667│
│       │           │元。              │
├───────┼───────────┼────────────────┤
│原判決判准即對│  18,604,364元   │原判決判令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
│上訴人有利部分│           │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之未│
│       │           │到期款項共18,604,364元(如附表四│
│       │           │所載)。            │
├───────┼───────────┼────────────────┤
│上訴利益(即原│  5,046,303 元   │23,650,667元-18,604,364元=5,04│
│判決對上訴人不│           │6,303 元            │
│利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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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