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12號
TPDV,106,勞訴,112,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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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原   告 陳曾姍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被   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璋瑤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3時4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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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