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6年度,4號
TPDV,106,仲訴,4,2019021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部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在第一審係受
全部敗訴之判決,其並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又依上訴人於
民國106 年7 月4 日民事起訴狀中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791 萬0,444 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79
1 萬0,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4,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