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39號
TPDV,105,重訴,739,2019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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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原   告 蔡樹根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 
被   告 蔡新買(已歿)
 
被   告 蔡佩瑾(盧彥樺之繼承人)

蔡新買
承受訴訟人 蔡宇騏(盧彥樺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蔡佩璇(盧彥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蔡新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蔡新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11月26日所為前開承受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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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