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56號
TPDV,105,重訴,1256,201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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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羅惠紋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張昭  
      諸德華 
      朱遵章 
      胡嘉真 
      仇鼎財 
      陳肇群 
      馮道中 

      容永峰 
      丘宏恩 
      艾水苗 

      胡峻源 
      杜慧芬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確認 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第59號判決、最高法院108 年 度台上字第131 號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 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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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