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羅惠紋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張昭
諸德華
朱遵章
胡嘉真
仇鼎財
陳肇群
馮道中
容永峰
丘宏恩
艾水苗
胡峻源
杜慧芬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確認 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第59號判決、最高法院108 年 度台上字第131 號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 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