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398號
TPDV,105,建,398,2019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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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峻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 萬8,13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 萬8,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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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