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80號
TPDV,104,重訴,480,2019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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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茲有後述事項應予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
  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股東同意書所示,該
  公司於本件繫屬後之105 年7 月14日申請解散,經臺中市政
  府以105 年7 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19750 號函准予解
  散登記,其中所附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於105 年6 月30日
  決議選任楊哲彰為清算人,非由楊崴雄擔任清算人,故楊崴
  雄之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茲限楊哲彰於7 日內以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另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應於7 日內以書狀陳報
  上開股東決議之清算人是否變更,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
  訴訟(補陳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
  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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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