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汪哲論律師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被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茲有後述事項應予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 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二、依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股東同意書所示,該 公司於本件繫屬後之105 年7 月14日申請解散,經臺中市政 府以105 年7 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19750 號函准予解 散登記,其中所附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於105 年6 月30日 決議選任楊哲彰為清算人,非由楊崴雄擔任清算人,故楊崴 雄之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茲限楊哲彰於7 日內以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另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應於7 日內以書狀陳報 上開股東決議之清算人是否變更,原告亦得以書狀聲明承受 訴訟(補陳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 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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