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8號
上 訴 人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
被 上訴人 張福泰
呂錦芸
張書詠
柯富元(即周娟娟之繼承人)
濟陽初江(即周娟娟之繼承人)
濟陽明美(即周娟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11
73萬128 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 萬35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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