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97號
TPDM,108,簡,497,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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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中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速偵字第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中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潘中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2 月7 日下午5 時44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同日下午6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大直分公司(下稱家福台北大直分公 司)商場內,以徒手拿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藏放 已身襯衫內與後側腰際後,未結帳即得手離去,以此方式竊 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合計新臺幣1,497 元)。嗣因該公 司安全課經理郭伯筠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 經家福台北大直分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潘中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 偵字卷第9 至11、37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即該公司安全課 經理郭伯筠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12至13頁)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5至17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字卷第19頁)、前述被告徒手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行竊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見偵字卷第25至28頁)、表彰如附表所示商品價值之交易明 細(見偵字卷第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直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卷第30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述其因一時起了貪念 ,乃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 所為實屬不該;惟衡酌其犯後尚能勇於承認錯誤並坦承犯行 之態度,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於事後給付被害人1,49 7 元作為賠償,聲明絕不再犯,且經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等 情,有108 年2 月7 日之同意書在卷為證(見偵字卷第38頁 ),兼衡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合計僅仟餘元,尚非甚鉅,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戶籍資料記載之智識程度,



警詢中自述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另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 ),且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尚輕,事後亦如前述已積極與被害 人成立和解以表達悔悟等情,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考量被告已將該物返還被害人,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節 ,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認於前揭刑 事處罰外,並無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物品品名、數量 │價值 │相關卷證位置
├──┼───────────┼────┼────────┤
│ 1 │烏魚子000-000g,1片 │1,028元 │1.扣押物品目錄表│
├──┼───────────┼────┤ (見偵字卷第17│
│ 2 │精質單人床包組,1個 │469元 │ 頁) │
│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見偵字卷第19│
│ │ │ │ 頁) │
│ │ │ │3.如附表所示之物│
│ │ │ │ 市價交易明細資│
│ │ │ │ 料(見偵字卷第│
├──┼───────────┼────┤ 29頁) │
│ │ │合計 │4.物品照片(見偵│
│ │ │1,497元 │ 字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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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大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大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