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174號
TPDM,108,審附民,174,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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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廖祥帆
被   告 黃景裕
上列被告黃景裕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業
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270號),經原告
廖祥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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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