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08年度,8號
TPDM,108,審訴緝,8,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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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銘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
1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案件時效已完成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免訴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復按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 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文。茲 比較新舊法規定如下:
㈠罰金刑部分:
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 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從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 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經比較新舊 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常業詐欺罪部分: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 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 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 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 之多數詐欺行為,採一罪一罰,於此情形,自較修正前論以 常業犯之一罪,不利於被告,故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 前刑法第340 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追訴權時效部分: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 ,追訴權因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內 不行使而消滅;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內不行 使而消滅;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則規定 ,追訴權因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者,3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另修正後刑 法第83條並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修訂為因「起訴」、「 依法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且增列停 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 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被告被追訴之期限較久 ,自屬對被告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80條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 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㈣綜上,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 人,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 署押罪,其犯罪終了日為93年12月27日,其所犯之罪最重法 定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5 年、3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 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加計停止 期間結果,為12年6 月。而檢察官自102 年1 月9 日開始偵 查本案,於103 年3 月2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03 年4 月28日繫屬本院審理,迄至本院於103 年7 月22日以103 年 北院木刑乙緝字第429 號發布通緝止,此部分偵審期間共1 年6 月又15日,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至繫屬本院之期間1 月 又3 日外,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亦不發生時效進行之 問題。是以,本件被告所犯各罪追訴權時間自被告犯罪終了 日即93年12月27日開始起算,分別計入上開追訴權時期間及 停止進行期間,再加計前開偵審期間1 年6 月又15日,並扣 除前述該案經提起公訴至實際繫屬法院間之1 月又3 日,本 案追訴權時效至遲業於107 年12月8 日期滿,而被告迄今未 緝獲,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 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0180號
被 告 盧銘麒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銘麒(化名「張志宏」)與楊永平(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犯 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王家琪(原名王正芬,所犯共同常 業詐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 原判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 97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自稱「黃子欣」之成年女子(下稱「黃子欣」) 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欲以虛設公司名義與廠商交 易,乃於民國93年間,由楊永平王隆海(所犯幫助常業詐 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 上訴字第4019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 度台上字第49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請託,請王隆海擔任 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律得利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律得利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於93年3月2日受讓 楊永平出資額50萬元,接替劉惠民(原律得利公司登記負責 人)登記為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再依楊永平指示以律得利公 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中國農



民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 名:律得利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設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並將上 揭支票存款帳戶之印章及所請領空白支票交付給楊永平使用 。盧銘麒即與楊永平王家琪及「黃子欣」等人以上揭支票 存款帳戶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先以小額交易依約付款,並 取得鈺滿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滿榮公司)、榮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昌公司)、台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瑪公司)、堃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昶公司)、聯亞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等廠商信任,再向該等 廠商大量訂貨轉售貨品牟利,卻違約不給付貨款之方式,先 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並以之為常業:
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5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 主任、採購等身分,與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接洽購買 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事宜,於前3次交易時,佯以配合 鈺滿榮公司付款條件(開立現金票並兌現),使鈺滿榮公司 誤認律得利公司信用可靠,盧銘麒、「黃子欣」乃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鈺滿榮公司訂購如附表一 所示之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 支票支付貨款,陳冠宏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 93年10月、11月初簽發「票號:OOOOOOOOO號、面額: 239,243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 :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之支票、「票 號:OOOOOOOOOO號、面額:506,625元、付款人:中國農民 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 月3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鈺滿榮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 ,將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983,150元(未含稅)之電子零 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4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 主任、採購等身分,與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接洽購買電 腦周邊零組件事宜,並自93年5月間起至7月間止,以律得利 公司名義,向榮昌公司陸續購買價值180,000元、204,000元 、113,000元、79,000元、31,600元(均未含稅)之電子零 組件,就該等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迨取得榮昌公司承辦人 員之信賴後,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榮昌公司訂購如附表 二所示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 ,李乃炘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9、10月 間,簽發「票號:OOOOOOOO 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 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



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 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 :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 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 元」之支票及「票號:OOOOOOOOOO號、面額:13萬元、付款 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 票日:93年12月17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榮昌公司之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156,500元( 未含稅)之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收受。
㈢「黃子欣」於93年6月間,以律得利公司採購人員之身分, 與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於93 年6月25日,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台瑪公司訂購價值25,000 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台瑪公司信賴後,隨即於如 附表三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 750,500元(未含稅)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 立次月結3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劉沛含不疑有詐而同意之, 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 94年2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1月15日)、面額; 212,100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 :94年1月15日、面額:373,801元」之支票、「票號: 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 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5日、面額: 202,12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台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三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盧 銘麒,盧銘麒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3年9月27日、同 年10月1日,在律得利公司,偽造表彰確有張志宏其人簽收 貨物之「張志宏」、「張」等署押在台瑪公司簽收單據即廠 商簽回聯之「客戶簽收欄」上,持交台瑪公司人員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台瑪公司、張志宏。嗣台瑪公司於93年12月28 日發現律得利公司業已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㈣「黃子欣」於93年5月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與堃昶公司 業務人員林菊蘭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自93年5月13日 起至同年9月27日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堃昶公司訂購 價值462,55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堃昶公司信賴 後,隨即自93年10月26日起陸續訂購273,800元(未含稅, 含稅後為287,491元)IC二極體,並要求開立次月結45日之 支票支付貨款,林菊蘭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 發「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



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31日、 面額;287,491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復於附表四所示時 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四所示總計331,750元(未含稅 )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承諾上開331,750元貨款將 於下次結款日再簽發支票,致堃昶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繼續將如附表四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 司。
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6月間起,以律得利公司名義, 先後與聯亞公司業務人員連明雪、林玉蔥接洽購買電腦周邊 線材事宜,並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 名義,向聯亞公司陸續購買電腦周邊線材,就該小額訂單均 如期付款,迨取得聯亞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如附表 五所示時間,向聯亞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電腦周邊線材, 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至90日不等之支票支付貨款,聯亞公司 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 號、付款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發票人:律得利 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面額;516,000元」之支 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 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5日、 面額:2,265,838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O號、付 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 發票日:94年3月10日、面額:3,804,675元」之支票以支付 貨款,致使聯亞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五 所示電子零組件送至律得利公司或其位於臺北市○○區○○ 街000號之倉庫。
㈥鈺滿榮等5家公司嗣於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 員前往律得利公司,發現律得利公司業於93年12月28日遷移 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二、案經楊永平告發暨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 公司、聯亞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盧銘麒之供述 │1.被告任職律得利公司,擔任業務主管,並│
│ │ │ 化名「張志宏」,與上開告訴人公司接洽│
│ │ │ 購買貨物,並領用律得利公司支票交付告│
│ │ │ 訴人等之事實。 │
│ │ │2.被告有冒用「張志宏」名義簽收告訴人台│




│ │ │ 瑪公司貨物之事實。 │
│ │ │3.律得利公司主要業務係由被告與「黃子欣
│ │ │ 」接洽之事實。 │
├──┼────────────┼───────────────────┤
│ 2 │告發人楊永平之指述 │1.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 │2.被告與王隆海處理律得利公司所有事情,│
│ │ │ 且只有被告與「黃子欣」會負責簽收電子│
│ │ │ 零件貨物等事務之事實。 │
├──┼────────────┼───────────────────┤
│ 3 │證人馬雲峰之證述 │被告與告發人相互認識之事實。 │
├──┼────────────┼───────────────────┤
│ 4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被告參與上開犯罪之事實。 │
│ │第4019號判決(被告王隆海)│ │
│ │、97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判│ │
│ │決(被告王家琪)、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 │
│ │1083號判決(被告楊永平) │ │
├──┼────────────┼───────────────────┤
│ 5 │本署94年他字第742號偵查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㈡。 │
│ │卷宗(即附卷1) │ │
├──┼────────────┼───────────────────┤
│ 6 │本署94年偵字第22369號偵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㈤。 │
│ │查卷宗(即附卷2) │ │
├──┼────────────┼───────────────────┤
│ 7 │本署94年偵字第9699號偵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㈢、㈤ │
│ │卷宗(即附卷3) │ │
├──┼────────────┼───────────────────┤
│ 8 │本署95年他字第3975號、95│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㈡、㈤ │
│ │年度偵字第20799號偵查卷 │ │
│ │宗(即附卷4、5) │ │
├──┼────────────┼───────────────────┤
│ 9 │本署100年偵字第590號偵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卷宗(即附卷11) │ │
├──┼────────────┼───────────────────┤
│10 │⑴鈺滿榮公司之貨品指送銷│1.被告與「黃子欣」等詐得如附表一至五所│
│ │ 貨傳票明細表、統一發票│ 示貨品之事實。(上開犯罪事實㈠、㈡、 │
│ │ 及事實欄所示之支票2張 │ ㈢、㈣、㈤) │
│ │ 暨退票理由單。(附卷2第│2.被告偽造「張志宏」、「張」署押於台瑪│
│ │ 12頁至第21頁) │ 公司「廠商簽回聯」上之事實。(犯罪事 │
│ │⑵律得利公司向榮昌公司訂│ 實㈢,參附卷3第42頁至第44頁) │




│ │ 貨之訂貨單計17紙。(附 │ │
│ │ 卷1第4頁至第20頁) │ │
│ │⑶台瑪公司銷貨請款明細、│ │
│ │ 送貨簽收單9紙、統一發 │ │
│ │ 票9紙及事實欄所示之支 │ │
│ │ 票2張暨退票理由單。(附│ │
│ │ 卷3第40頁至第61頁) │ │
│ │⑷堃昶公司之客戶對帳單、│ │
│ │ 客戶基本資料卡、堃昶公│ │
│ │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 │
│ │ 出貨單10紙及事實欄所示│ │
│ │ 律得利公司支票1張。(附│ │
│ │ 卷3第16頁至第39頁) │ │
│ │⑸律得利公司向聯亞公司訂│
│ │ 貨之訂貨單、聯亞公司93│ │
│ │ 年6、7、8、9、10、11、│ │
│ │ 12月及94年1月之客戶請 │ │
│ │ 款對帳單、送貨單、聯亞│ │
│ │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事│ │
│ │ 實欄所示之支票影本3張 │ │
│ │ 。(附卷3第83頁以下) │ │
└──┴────────────┴───────────────────┘
二、核被告盧銘麒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 押等罪嫌。被告上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楊 永平、王家琪及「黃子欣」等人間,就上開常業詐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揭偽造「 張志宏」署押2枚、「張」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杜 慧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鈺滿榮公司
┌──┬────┬─────────────────────┬─────┐
│編號│時 間│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2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3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4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5 │93.09.06│D-SUB90度母座黑鉚合附螺絲、9P半金錫、3,000│8,850元 │
│ │ │件 │ │
├──┼────┼─────────────────────┼─────┤
│6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7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80,000件 │104,000元 │
├──┼────┼─────────────────────┼─────┤
│8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9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10 │93.10.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85,000件 │110,500元 │
├──┼────┼─────────────────────┼─────┤
│11 │93.10.0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36,000元 │
│ │ │錫、20,000件 │ │
├──┼────┼─────────────────────┼─────┤
│12 │93.10.13│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3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63,000元 │
│ │ │錫、35,000件 │ │
├──┼────┼─────────────────────┼─────┤
│14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15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60,000件 │78,000元 │
├──┼────┼─────────────────────┼─────┤
│16 │93.10.27│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50,000件 │170,000元 │
├──┼────┼─────────────────────┼─────┤
│17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99,000元 │
│ │ │錫、55,000件 │ │
├──┼────┼─────────────────────┼─────┤
│18 │93.11.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9 │93.11.12│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22,400元 │
│ │ │錫、68,000件 │ │
├──┼────┼─────────────────────┼─────┤
│20 │93.11.30│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85,000件 │289,000元 │
├──┼────┼─────────────────────┼─────┤
│21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2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3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51,200元 │
│ │ │40,000件 │ │
├──┼────┼─────────────────────┼─────┤
│24 │93.11.30│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08,000元 │
│ │ │錫、60,000件 │ │
├──┼────┼─────────────────────┼─────┤
│25 │93.12.07│D-SUB25P公90度黑、鉚合附螺絲 半金錫、 │40,000元 │
│ │ │10,000件 │ │




├──┼────┼─────────────────────┼─────┤
│26 │93.12.16│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83,200元 │
│ │ │65,000件 │ │
├──┴────┴─────────────────────┴─────┤
│總計金額:1,983,150元(未含稅) │
└───────────────────────────────────┘

附表二、榮昌公司
┌──┬────┬────┬────────────────┬─────┐
│編號│訂貨日 │出貨日 │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 │(新台幣)│
├──┼────┼────┼────────────────┼─────┤
│1 │93.07.22│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 1M 透明│465,000元 │
│ │ │ │、50,000 件 │ │
├──┼────┼────┼────────────────┼─────┤
│2 │93.07.30│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465,000元 │
│ │ │ │、30,000 件 │ │
│ │ ├────┼────────────────┤ │
│ │ │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20,000 件 │ │
├──┼────┼────┼────────────────┼─────┤
│3 │93.07.30│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86,000元 │
│ │ │ │、20,000 件 │ │
├──┼────┼────┼────────────────┼─────┤
│4 │93.08.20│93.09.1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79,000元 │
│ │ │ │5,000 件 │ │
├──┼────┼────┼────────────────┼─────┤
│5 │93.10.06│93.09.30│USB AM//BM2.0版1.5M透明、1,5000 │1,341,000 │
│ │ │ │件 │元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0,000 件 │ │
├──┼────┼────┼────────────────┼─────┤
│6 │93.09.20│93.10.2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1,617,000 │
│ │ │ │23,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 │
│ │ │ │7,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7,000 件 │ │
├──┼────┼────┼────────────────┼─────┤
│7 │93.10.04│93.11.05│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105,000元 │
│ │ │ │10,000 件 │ │
├──┼────┼────┼────────────────┼─────┤
│8 │93.09.30│93.11.04│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506,000元 │
│ │ │ │、55,000 件 │ │
├──┼────┼────┼────────────────┼─────┤
│9 │93.10.29│93.11.18│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693,000元 │
│ │ │ │、77,000 件 │ │
├──┼────┼────┼────────────────┼─────┤
│10 │93.10.22│93.11.26│USB AM//BM2.0 版透明 1.5M、 │1,909,500 │
│ │ │ │32,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 │
│ │ │ │25,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35,000 件 │ │
├──┼────┼────┼────────────────┼─────┤
│11 │93.11.05│93.12.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810,000元 │
│ │ │ │、90,000 件 │ │
├──┼────┼────┼────────────────┼─────┤
│12 │93.11.18│93.12.27│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980,000 │
│ │ │ │、220,000 件 │元 │
├──┴────┴────┴────────────────┴─────┤
│總計金額:10,156,500元(未含稅) │
└───────────────────────────────────┘

附表三、台瑪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27│LL4148-GS08、150,000件 │117,000元 │
│ │ ├─────────────────────┤ │
│ │ │TZMC2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6V2-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10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2 │93.09.27│TZMC3V9-GS08、15,000件 │62,250元 │
│ │ ├─────────────────────┤ │
│ │ │LL4148-GS08、200,000件 │ │
├──┼────┼─────────────────────┼─────┤
│3 │93.10.04│TZMC15-GS08、7,500件 │92,125元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4 │93.10.13│LL4148-GS08、125,000件 │33,750元 │
├──┼────┼─────────────────────┼─────┤
│5 │93.10.26│LL4148-GS08、230,000件 │130,5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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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滿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