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燿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2095 、26
06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28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燿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2095 、26066 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確定,並於108 年1 月 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偵字第22095 、2606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 1 月5 日確定,並於108 年1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 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 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49件)經鑑定結 果認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有附表編號所示之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 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 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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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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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圖樣商標,│昂德亞摩│00000000│1.仿冒「Un│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
│ │見執聲卷第22│公司(美│ │ der Armo│ 執聲卷第22至│ 表(見執聲卷│
│ │頁所示) │國) │ │ ur」商標│ 25頁) │ 第34頁) │
│ │ │ │ │ 商品襪子│2.鑑定報告書(│2.扣押物品清單│
│ │ │ │ │ 47雙 │ 見執聲卷第13│ (見執聲卷第│
│ │ │ │ │2.仿冒「Un│ 、43頁) │ 36、51頁) │
│ │ │ │ │ der Armo│ │ │
│ │ │ │ │ ur」商標│ │ │
│ │ │ │ │ 商品褲子│ │ │
│ │ │ │ │ 1件 │ │ │
│ │ │ │ │3.仿冒「Un│ │ │
│ │ │ │ │ der Armo│ │ │
│ │ │ │ │ ur」商標│ │ │
│ │ │ │ │ 束口袋1 │ │ │
│ │ │ │ │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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