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蒲盛松
被 告 張淑寬
阮上賓(原名阮子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