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83號
TPDM,107,附民,583,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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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蒲盛松

被   告 張淑寬
      阮上賓(原名阮子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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