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鈴惠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鈴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