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52號
原 告 陳怡倫
被 告 田浩銘
上列被告田浩銘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19 號詐欺等案件(業
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701號),經原
告陳怡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