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1852號
TPDM,107,審附民,1852,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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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52號
原   告 陳怡倫
被   告 田浩銘

上列被告田浩銘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19 號詐欺等案件(業
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701號),經原
陳怡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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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