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峻宇 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青容 詳卷
被 告 李榮勝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蘋園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宏仁
被 告 豐盛商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芬
被 告 港口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梅
被 告 本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峻宇、吳青容於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被 告李榮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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