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09號
原 告 蔡毓庭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珍
吳冠頡
陳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19日雲
監裁字第72-Z3B02019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號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於民國107年4月8日11時5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南下 229.2公里處,因「前座乘客1人未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 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 發機關)以第Z3B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之規 定,被告雲林監理站於107年6月19日開立雲監裁字第72-Z3B 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3,000元,並於107年6 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多次向員警請求提出具體影像證據未果 此舉有違執法人員於處罰人民時所應遵守之證據明確性原則 。員警行駛國道,由原告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後方逼近,並由 駕駛員警「目視」判斷有無違規,惟當時兩車時速皆快且兩 車並非平行易產生視覺死角,實難憑「目視」認定違規與否 ,被告雲林監理站所為之處分明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 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
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千5百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 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 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2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 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另按汽車駕駛人及乘 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 、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拉曲或反轉,鬆緊度 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 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 以上。...」,合先敘明。
㈡本案經舉發機關107年5月9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73700667 號 函:「...渠等於國道一號南向229.2公里處,發現您駕駛H9 -0121 號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違規,遂予攔查告知未繫安 全帶違規事實,... 交通警察執行勤務時目睹並予直接攔查 ,事實上驟然間難以立即攝(錄)影取證,且該違規事實極 為明確,... 且該乘客於稽查過程中致電其父親時亦表示為 要拿東西將安全帶卸下之情,... 執勤員警依所見事實製單 舉發於法並無不合,... 取締過程均有錄影(音)存證,核 無違誤之處。」、107年5月16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73700700 號函:「本大隊業於本(107)年5 月7日以國道警三交字第 1073700667號書函詳復蔡君並檢附採證錄影(音)資料副知 貴站在案(諒達)」。
㈢按交通部87年11月13日交路(87)字第049161號函所示:一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 項立法保障駕 駛人及前座乘客之意旨,汽車專用安全帶之扣繫應依其原廠 設計規定方式操作,另因小客車前排兩側應為3 點式之安全 帶,故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3 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之方式 扣繫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繫安全帶;如未依設計規定 方式繫扣,依前揭條例規定舉發,係應適法並無不當... 。 經檢視舉發機關提供之錄音資料,該乘客於攔停時致電其父 親,其談話內容表示「...安全帶可能先拿起來...有再繫回 來... 」等話語,依上揭相關法條及函示規定,如未依設計 規定方式繫扣或確實緊扣,依前揭條例規定舉發無誤。 ㈣按員警舉發交通違規,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所為 之職權行使,按其行為本質,多係發生於瞬間,通常都(多 數)委由當場執行取締違規員警之認識及判斷,且必須為立 即之取締作為,此為達成維持交通秩序目的所必要,然員警 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並不以舉發照片為唯一證明方法(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 規定參照) ,對於此等立即性之舉發違規,多依員警之認知判斷已足, 此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並無必須另有其他 積極佐證,不可期待各種交通違規行為均以照片、錄影為裁 罰依據。
㈤按本法條立法之用意,乃考量汽車駕駛人(乘客)經駕駛車 輛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可能面對突發之各種路況,而當碰撞 、追撞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之瞬間,腰部以上會發生嚴重的 前傾,失去其保護作用,倘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依正確規 定繫妥安全帶,被拋出車外之可能性將顯著降低,使身體傷 害程度減少至最低。
㈥綜上所述,本案既經舉發機關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雲林 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0 元,於法應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 、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 均應繫妥安全帶。」、「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 得有下列行為: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 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第1 項)汽車行駛於 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千5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 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 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 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 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 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 ,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一人),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 準3,000元。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07年4月8日11時5分許,行經 國道一號南下229.2公里處,因「前座乘客1 人未繫安全帶」 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以第Z3B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雲林監理站於107 年6月19日開立原 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等情,有舉發機關第Z3B02019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7年5月16日國道警三 交字第1073700700號函、被告雲林監理站107年5月24日嘉監 雲站字第1070084746A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 07年5月9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73700667號書函、違規錄音譯 文、汽車車籍查詢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4-27 、29-33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員警未提出具體影像證據,又員警行駛國道,由 原告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後方逼近,當時兩車時速皆快且兩車 並非平行易產生視覺死角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7年5月9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7 3700667 號書函記載略以:「本案查據執勤人員稱:渠等 於國道一號南向229.2公里處,發現您駕駛H9-0121號車前 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違規,遂予攔查告知未繫安全帶違規事 實,製填國道警交字第Z3B000000 號單舉發,惟您當場不 承認違規行為拒絕於違規單簽名,員警依規定告知權利及 應到案處所、時間,並當場將違規單交付您收迄在案」、 本案查據執勤員警稱:「渠等發現您所駕車輛前座乘客未 繫安全帶違規,即開啟車窗鳴笛並拉自身安全帶示意告知 ,該乘客見狀後立即拉上安全帶繫好,且該乘客於稽查過 程中致電其父親時亦表示為要拿東西將安全帶卸下之情, 本案係當場攔查舉發案件(非逕行舉發),並無錄影或拍 攝照片,執勤員警依所見事實製單舉發於法並無不合」等 語(見本院卷第29-30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6-48 頁),勘驗結果為:錄音 長度10:50,00:13員警女:你駕照有帶嗎?00:16原告 :警察大人,剛才你們超車的時候,我們都一直坐在這邊 看你們,而且... 結果你們停放那個要下交流道。00:24 員警女:小姐我跟你說,你就是沒有繫安全帶,所以我們 才會把你攔下來,你安全帶上車的時候就要繫了,(對後 男乘客表示)先生你可以拍,但是不要拍到我們的臉。00 :42原告:這只是小事而已吧。00:44員警:來麻煩你行 照駕照。00:50原告:我想請問一下,你說沒有繫安全帶 ,你們有實際證據嗎?有影像證據嗎?00:54員警女:我 們剛剛就是看到小姐沒有繫啊,麻煩一下行照駕照有沒有 帶?01:00原告:好,okok來。01:05前女乘客致電給她 父親:爸爸我們在國道被警察攔下來...對啊...我們不是
超速,但是他們一直說我們沒繫安全帶,可是我們有繫啊 。01:24前女乘客(請警方接聽電話):不好意思,你可 以聽一下嗎?01:25員警:不好意思,我們值勤沒有在聽 電話的。01:28原告:你們就按照你們的正常程序來做就 好。01:30員警:當然當然當然當然。01:34原告:我們 都是合法奉公的公民啦,所以你要吵的話...。01:38 員 警:沒關係沒關係,希望你講這句話對得起你的良心就好 ,有沒有繫我想大家心裡很清楚啦。01:46原告:那你.. .SOP... 。01:47員警:沒關係沒關係,就這樣子啦。01 :57前女乘客電話中:沒有我們在235 這邊,你們在哪裡 ?... 有啊,我就只是低頭撿個東西,安全帶可能先拉起 來再拿起來而已,就再繫回來... 這樣子。02:18員警: 對嘛。所以我們看到你的時候,你是沒有繫的嘛。02:21 原告:沒有沒有,有繫,你們就拿出你們的證據。02:23 員警:她剛才講的很清楚,她剛才講的很清楚說她要撿東 西,安全帶弄掉(原告:你沒有錄到。),有,她有講, (原告:你就拿出影像證據好不好。),沒關係沒關係, 她剛才講的很清楚我們都有錄音,(原告:沒關係你可以 錄啦,啊你就拿出影像證據嘛。)。02:46員警女:先生 ,你小心車子好不好,小心車子。02:52原告:你就查啊 ,沒關係,無所謂啊。02:56員警:本來就該查了啊。02 :57原告:沒有關係,你就查嘛ok的,我們都配合,絕對 都配合。03:08員警女:你要去哪?在這邊就好了啊,車 子很多... 車子都不長眼的。03:19員警:先生,來麻煩 你空白處幫我簽名一下。03:23原告:請問這是簽什麼? 03:24員警:簽名(員警女:簽你的名字。)。03:26原 告:簽名前我先看一下好不好。03:27員警:ok ok ,當 然。03:31原告:請問一下,什麼叫做前座乘客1 人未繫 安全帶?03:32員警:就前座乘客沒有繫安全帶啊。03: 36原告:你們有影像證據嗎?03:37員警:我們剛才看到 她就是沒有繫,而且她剛才也講得很清楚,她剛才要拿東 西(原告:拿出影像證據。)(員警女:我跟你說我們不 是逕行舉發,不需要有影像證據,這是現場攔停。),你 有什麼問題你可以去... (原告:哪一條?),你也可以 不要簽也可以不要收,好不好,請問一下你要簽嗎?請問 一下你要簽嗎?04:04原告:請問一下我不簽會有什麼影 響嗎?04:06員警:不會有什麼影響,我們就是用寄的而 已。04:08原告:你確定不會有什麼影響嗎?04:10員警 :沒有什麼影響,我們就是用寄的給你而已(員警女:就 是收不收的到而已啊。)。04:13原告:你們用寄的是不
是要附上影像證據?04:16員警:沒有(員警女:這不是 逕行舉發啊),你去做申訴我們自然會回覆,好嗎。04: 22員警:請問一下你要簽嗎?04:25原告:你警察編號多 少?04:26員警:3106(原告:拍一下。)我該你的權利 我都跟你講得很清楚好不好,... 小姐麻煩你車上坐好嗎 ?這裡是高速公路請你不要下車好嗎,不好意思,... 你 剛才也講得很清楚,你剛才要拿東西已經放開了,我們看 到你的時候你就是沒有繫,好不好。04:48原告:她沒有 放開啊,她哪裡放開。04:29員警:那是你講的,那是你 講的(原告:那也是你講的。),剛才她講的很清楚(原 告:她哪有講得很清楚,影像證據嘛。),先生蔡先生請 問你要不要簽?你要不要收?04:58原告:我不收啊。04 :59員警:那請問你要不要收?05:00原告:我不收。05 :02員警:你不收...ok好,來蔡先生我跟你講...。05: 03原告:我想問一下,我如果不收,我能不能簽?05:04 員警:什麼?05:05原告:我如果不簽,我能不能收?05 :07員警:可以收啊。05:08原告:好,那我收,那我不 簽。05:09員警:OKOK OK。05:11原告:那我這樣,我 會有什麼影響?05:12員警:不會有什麼影響,不會有什 麼影響。05:16原告:你有錄起來嗎?05:17員警:你不 簽不會有什麼影響,那請問一下,你要不要收?05:20原 告:我收,但是我不簽,不簽不會有影響?05:22員警: 不會有影響。05:26原告:我不是叫你錄嗎?05:27員警 女:那個蔡先生我跟你說一下,你不簽嘛,那你不簽的原 因是什麼?05:32原告:就沒有啊,你們沒有辦法直接證 明提供說我們沒有繫安全帶啊。05:36員警:OK,好。05 :37原告:因為我覺得你們在栽贓,這樣好不好,這樣可 以嗎。05:39員警:好。05:40員警女:我跟你說,這個 部分,現場攔停可以不用用影像(原告:好。),那我們 逕行舉發會附影像(原告:好。),我們這個部分是現場 攔停的(原告:好。),那我們現場攔停看到小姐沒有繫 ,就把你們攔下來,你們還不停,對不對,你們又開走。 05:53原告:我們沒有不停,你們到前面去,我們有先停 ... 。05:55員警女;跟你說,我們為什麼會一直開到前 面,因為那邊很危險,我們要開到服務區裡面。06:00原 告:可是我們根本不知道你在找我啊。06:03員警女:我 們一直在前面等著你。06:04原告:我在後面等啊,你沒 有來啊(員警女:我跟你說... 。)。06:09原告:你們 見到我們的時候不是已經停了嗎(員警女:沒有關係好不 好。),我們前提原則第一個是我們不知道你在攔我們(
員警女:我跟你說,我們手伸出去有攔你,給你按喇叭。 )(員警:我們有在攔你了。)。06:20原告;我不知道 你在攔我們。06:21員警:那你停下來什麼... 。06:22 原告:有可能跟說我車子出問題或什麼,我真的有遇過跟 我說我輪胎破掉了。06:29員警女:好,沒關係(員警: 好,沒關係。),先生我跟你說一下,你以後在路肩的時 候不要直接切出去(原告:好。),要加速,你剛切出去 的時候,後面大車子都在嗶你,你有聽到嗎?(原告:我 知道,沒辦法,你們要攔我,我停下來看。)。06:43員 警女:不是啊,你停車下來時候,你要加速,這樣很多, 而且你這個車子...,上次就是類似這種車子,小車..., 有沒有,大車這樣壓下去(原告:沒有... 。),沒有, 我跟你講一下... 你要加速。06:55原告:我知道你們很 辛苦(員警女:你要加速。),只是因為你們突然這樣子 ,我們嚇到了。06:59員警女:就沒有繫安全帶,所以我 們把你攔下來,而且我們還拿安全帶給你看,那小姐也知 道,馬上就繫上了,對不對,所以我們把你攔下來。07: 06員警:我們在攔你之前,就已經跟她講說,不好意思, 你們安全帶沒有繫,兩個就在拉了,好不好。07:13員警 女:先生跟你說一下,這個部分,我們會直接交付給你違 規單(原告:好。),在5月8號以前,到郵局或監理站去 繳納,不要超過5月8號喔。07:23原告:你們會直接寄嗎 ?07:24員警女:就這張直接去繳啦,不會再寄了。07: 26原告:就這張直接去繳。07:27員警:這張是紅單,對 (原告:所以我如果收了... 。),你有什麼問題,對, 在法律上不會有任何問題,你簽不簽都沒有關係,你不簽 本來就是你的權利了(原告:嗯。),那如果對我們開的 這張單子有任何問題,麻煩你拿著單子到監理站去,跟他 說,你對我們開這張單子,你有意見,你要陳述意見,這 樣就可以了。07:50原告:把它拍起來。07:53員警女: 那張就是要給你的。07:55員警;那張就是紅單(員警女 :那張就是要給你的。),你如果都不去做處理的話,時 間太長的話,你的駕照有可能會被監理站。08:08原告; 我知道啦,只是重點是你們要抓,要抓違規要有證據,我 的爭執點是這裡。08:12員警女:跟你說,這個部分,我 們是以現場攔停你,通常逕行舉發才會附照片。08:17原 告:現場攔停那就是自由心證了,不是嗎?08:20員警; 這是什麼自由心證,剛才我攔你之前,就已經... ,他們 兩個就已經在拉了(員警女:好啦,沒關係啦。),你摸 著良心,有沒有繫,我們自己心裡知道,我們也不跟你再
吵這麼多了。08:31員警女: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都是沒 有繫安全帶,造成事故死亡,那有沒有繫安全帶,對你們 ... 很危險。08:40員警:尤其是你看到你們的車子,有 沒有繫,一看清清楚楚,好不好,我們也不會這麼閒(原 告:OKOK。)... 。08:54員警:如果要做陳述意見的動 作,麻煩你也在期限以內,就是30天之內,盡量啦。09: 01原告:30天之內(員警:盡快啦。),我想先釐清楚一 點是,你們開這張單,就是代表直接成立了嗎?還是說不 管有沒有成立,你們就是要先開?09:12員警:沒有,你 也可以... 。09:15員警女:這沒有成不成立啊。09:16 員警;這沒有什麼成不成立啊,你如果覺得說我們開你這 張單子不合理,或是你有任何意見要陳述,麻煩你照後面 規定的時間之內... 。09:26原告:所以就是照開嘛,就 是不管我們講什麼,你們就是覺得你們看到了,就照開嘛 ,是這樣嗎?09:31員警:本來我們看到(員警女:我跟 你說... 。),本來就是違規事實。09:36原告:你們是 依照你們... 。09:38員警女:我跟你說,剛也是跟你說 可以去監理站陳述你的意見,那我們的部分就是依法做舉 發,那你有你的權利,就是去監理站寫陳述意見書,那他 會發文給我們。09:48原告:所以基本上我拿這張是沒有 任何影響的嘛。09:50員警:當然沒有任何影響啊(員警 女:這是通知單。)(原告:你們... 就開嘛)。09:55 原告:那就是你們寄正式的來,好不好。09:57員警:這 沒有什麼寄正式的,那張就是紅單了。09:59原告:我如 果不收,你到時候...。10:01員警:那個就是紅單了。1 0:00 原告:如果我不收,到時候會寄什麼給我?10:03 員警:如果你不收的話,我們一樣那張會寄給你。10:05 員警女:只是怕你收得到收不到而已。10:09員警:會寄 到你駕照上的地址,還是說你現在反悔了你不收?10:11 原告:我的駕照在哪裡,有還給我嗎?10:15員警女:駕 照在這裡(原告:差一點被你們拿走了。),沒有,還會 還你啊。10:20員警:那一張就是紅單,那你現在要收嗎 ?10:23原告:收啊,收啊。10:24員警:要收,好。10 :25員警女:跟你說一下,等下離開的時候(員警:路肩 加速。),路肩加速一下再切,(員警:拜託一下,路肩 加速一下,70以上。),不然後面大車過來會撞上去,好 不好(原告:好,OKOK。)。
⒊查本件係員警當場攔查原告,舉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前座 乘客未繫安全帶之違規,而員警當時目擊之違規情事,係 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即開啟車窗
鳴笛並拉自身安全帶示意告知,該乘客見狀後立即拉上安 全帶繫好,員警遂予以攔停原告並製單舉發,惟原告無故 拒簽,員警當場已將舉發通知單交付原告收受之,有舉發 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按,並經證人陳函均於 107 年12月27日到庭證稱:「(請詳細說明本件舉發經過 情形?)當天我開警車看到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人員沒繫安 全帶,當時有搖下窗戶拉安全帶示意副駕駛座安全帶沒有 繫上,之後就將原告車輛攔停下來,原告車輛行駛在中線 ,我們警車在外線車道,當時我們行向相同,當時都是行 駛中,我是開在系爭車輛右後方,而且我在駕駛座,副駕 駛座另外一名警員也有看到,我們開警示燈按警報器以指 揮棒示意原告路肩停車,系爭車輛就到路肩停車,他們停 在比較後面,我們就在前面等,之後他們又開車離開,我 們就又攔停他們下來,第二次他們就已經將副駕駛座安全 帶繫上,之後下車跟他們說明副駕駛座沒有繫上安全帶, 原告就有爭論他們有繫,我們依規定製單舉發,駕駛覺得 沒有影像,沒有證據,原告當時有拒簽舉發單,我們就告 知他們的相關權利,原告並沒有簽名,但後來有收。」、 「(當時有無看到系爭車輛駕駛座有無繫上安全帶?)我 只有看到副駕駛座沒有繫上安全帶,我們當時在右邊,只 能看到副駕駛座。」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核與上開 勘驗結果:「00:24員警女:小姐我跟你說,你就是沒有 繫安全帶,所以我們才會把你攔下來,你安全帶上車的時 候就要繫了,...。」、「01:57前女乘客電話中:沒有 我們在235這邊,你們在哪裡?...有啊,我就只是低頭撿 個東西,安全帶可能先拉起來再拿起來而已,就再繫回來 ... 這樣子。」、「02:18員警:對嘛,所以我們看到你 的時候,你是沒有繫的嘛。」、「03:37員警:我們剛才 看到她就是沒有繫,而且她剛才也講得很清楚,她剛才要 拿東西(原告:拿出影像證據。)(員警女:我跟你說我 們不是逕行舉發,不需要有影像證據,這是現場攔停。) ,... 。」、「06:59員警女:就沒有繫安全帶,所以我 們把你攔下來,而且我們還拿安全帶給你看,那小姐也知 道,馬上就繫上了,對不對,所以我們把你攔下來。」、 「07:06員警:我們在攔你之前,就已經跟她講說,不好 意思,你們安全帶沒有繫,兩個就在拉了,好不好。」、 「08:40員警:尤其是你看到你們的車子,有沒有繫,一 看清清楚楚,好不好,... 。」,以及「05:08原告:好 ,那我收,那我不簽。」、「05:20原告:我收,但是我 不簽,... 。」、「05:27員警女:那個蔡先生我跟你說
一下,你不簽嘛,那你不簽的原因是什麼?」、「05:32 原告:就沒有啊,你們沒有辦法直接證明提供說我們沒有 繫安全帶啊。」、「07:13員警女:先生跟你說一下,這 個部分,我們會直接交付給你違規單(原告:好。),在 5月8號以前,到郵局或監理站去繳納,不要超過5月8號喔 。」、「07:55員警;那張就是紅單(員警女:那張就是 要給你的。)」、「10:20員警:那一張就是紅單,那你 現在要收嗎?」、「10:23原告:收啊,收啊。」、「10 :24員警:要收,好。」等情相符,可知員警攔查原告後 ,即向原告明確告知副駕駛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違規事實 ,且因當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員警駕駛 警車行駛於外線車道,與原告所駕車輛行向相同,自得清 楚辨識原告駕駛車輛副駕駛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情,客觀 上應無誤判之虞,又由於以目視之方式即足以判斷未繫安 全帶之違規行為,而無須藉助科學儀器判斷,是以員警當 場目睹原告駕駛車輛副駕駛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違規事實 為可信。
⒋本件雖依員警之「目睹」為憑,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 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足見警察係屬道路交通事 件之執行機關。警察既屬執勤機關,故其依據執勤當場觀 察所得,據為交通裁罰之基礎,本係國家機關執法之具體 型態之一,自難貶抑簡化認其係屬員警個人之「目睹」而 不足採信,此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亦規定如 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之情形,得由執法機關「逕行舉發 」等情,顯見員警依其「目睹」所視,本得作為裁罰之基 礎,要無疑義。尤其交通違規之態樣眾多,若干違規行為 本質上均屬瞬間(例如闖紅燈、違規轉彎、未繫安全帶等 ),客觀上自難要求執法員警採取科學儀器攝錄始得舉發 ,否則即失國家設置交通員警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從而 ,本件舉發員警目睹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乘客未繫 安全帶之違規情事,遂予以攔查並舉發違規,洵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