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8號
TCDV,108,除,28,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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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中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其因遺失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長泓公司)股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107年9月12日之聯合報。 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裁定附 表所示之證券,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該新聞紙所載股票張 數為10號,且僅有一股票號碼,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報紙可憑 。經本院函詢長泓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表示,該股票掛失之張數僅為1張,有該公司108年2月15 日函覆本院之函文可憑。而股票之張數記載事項有不同時, 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難認係同一,本件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 ,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 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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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