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再字,108年度,1號
TCDV,108,重家繼訴再,1,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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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鄭素絹
      鄭貴幸
      鄭貴如

再審被 告 鄭宣章
      鄭中石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良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各負擔三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 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 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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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