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7號
TCDV,108,補,377,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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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宏即林宛靜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
  42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7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1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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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