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林好欸
訴訟代理人 陳松茂
陳世瑜
被 告 陳國章
陳國性
陳國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34 萬3,000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 ○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56
6 +480 +3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10=7,34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7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