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1號
TCDV,108,補,351,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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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林好欸
訴訟代理人 陳松茂 
      陳世瑜 
被   告 陳國章 
      陳國性 
      陳國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34 萬3,000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 ○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56
6 +480 +3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10=7,34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7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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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