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19號
TCDV,108,補,319,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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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証洋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2,
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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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