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証洋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2,
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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