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投資協議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2號
TCDV,108,補,292,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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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廖高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芳玉間請求履行投資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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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