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廖高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芳玉間請求履行投資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