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1號
TCDV,108,家訴,1,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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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游簡玉磚游振賢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泠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游振賢之法定繼承人游簡玉磚為原告游振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提起離婚等訴訟,後 原告於訴訟中之107年8月23日死亡,其配偶與子女均已拋棄 繼承,依法應由法定第二順位之母親游簡玉磚為其繼承人, 有游振賢之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本院107年司繼字第264 2號索引卡查詢及其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又上開 繼承人游簡玉磚並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惟上開繼承人游簡玉磚 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游簡玉磚為原告游振賢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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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