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108年度家暫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邱任翔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
洪綠鴻律師
相 對 人 翁郁雯
代 理 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酌定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應專屬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有同法第10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可參。又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 住所,此為民法第1060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邱璿安、邱 薇羽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 地法院管轄。惟兩造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均設在「金門 縣○○鎮○○○路00巷00弄0號」,且未成年子女邱薇羽出 生迄今實際亦居住在金門地區,至於未成年子女邱璿安目前 則係隨相對人居住在新北市,此經兩造陳明,並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足認本件未成年子女之住居所均未在本院轄區, 兩造復乏由本院管轄之合意,而係合意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見民國108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從而,揆諸上揭法 條規定及兩造合意,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有所違誤,爰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又兩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應移轉管轄 ,已如前述,是以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 家暫字第11號),亦應移由本案非訟管轄法院之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一併審理,爰併予移送。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