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99號
TCDV,108,司聲,99,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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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何明旻即何時雄之限定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東懋即何時雄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證明書3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3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均遷移國外,無法得 知外國住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5727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 證明書3件、本院家事法庭函、何時雄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 承系統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何明旻、何東懋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11日 、103年7月13日即已出境,並分別於105年7月19日、105年8 月11日為遷出登記,迄無入境紀錄,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 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08年1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80019288號函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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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