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85號
TCDV,108,司聲,85,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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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彥璋 
代 理 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程租賃車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出具之新台幣 25,000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606011號)。茲因兩造業 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 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保證書、本院調解程序 筆錄等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 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供擔保人得聲請該管 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 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若係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者 ,該保證書雖非提存於提存所,而係由民事執行處保管,為 求程序上之利益,並秉同一事物同一處理之法理,應類推適 用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不因保證書保管單位非 提存所而異其返還程序,可逕向執行法院聲請返還保證書。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26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本院106年度 中司勞簡移調字第1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調解成立,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前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0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中所提存之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於106年7月12日出具之法扶保證 字第10606011號保證書,此有本院106年度中司勞簡移調字 第15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自無庸 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返還。聲請人之聲請 ,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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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程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