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張尚彥
張鐸薰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玉真
張坤隆
聲 請 人 郭政昀
郭宥彤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永昇
游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元誠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死 亡,聲請人張尚彥、張鐸薰、郭政昀、郭宥彤為被繼承人之 姪子、姪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 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郭元誠於108年1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姪女,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姪女, 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 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