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冠達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陳招鳳、吳石堯、吳茂晟、游惠瑛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到期日為「108年1月14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月14日」是否正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