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74號
TCDV,108,司票,974,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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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冠達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陳招鳳吳石堯吳茂晟游惠瑛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到期日為「108年1月14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月14日」是否正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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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達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