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黃嘉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柏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因本票簽發人之簽名為「陳栢詠」,請聲請人確認相對人之
姓名為究為「陳柏詠」或「陳栢詠」?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聲請狀附表欄中票號CH690805之發票日為107年3月1日應為
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