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87號
TCDV,108,司票,787,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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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方復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劉秀連林鄭秀玉楊櫻花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林劉秀連林鄭秀玉楊櫻花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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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