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59號
TCDV,108,司票,759,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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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涂傳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蔣益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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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