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11號
TCDV,108,司催,111,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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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碧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
  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品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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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