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碧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
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品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