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詹泰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詹泰振於民國95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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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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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詹泰振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
│ │84090 │0000000000│07月 11日 │ │ │
│ │元 │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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