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61號
TCDV,108,司促,4661,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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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淑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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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