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債 權 人 鄒淳如即圍如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天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6月
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